原告魏*与被告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以下简称景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赔偿原告医疗费1641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2890元、交通费300元、病案复印费56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66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1日21时,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永宁县望远大道与西位路口向西200米处时,与停在西位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告彭**驾驶的×××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发生碰撞,...(本文书还有2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