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虽为肥东县,但主要办事机构在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与新海大道交叉口的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请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本文书还有3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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