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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西壮族***********为第三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畜牧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0)桂7102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12
  •  
  • 【案例概要】

    第三人区热作所述称,一、涉案0276242号《不动产权证》所确定的土地为第三人的国有土地,土地权属清晰、无可争议,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1.第三人的土地来源于前身腰塘毛鱼藤繁殖场。1952年,原南宁市腰塘毛鱼藤繁殖场成立,1956年10月底,奉原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农会字第十三号文和省农业厅的指示,由腰塘毛鱼藤繁殖场、邕宁牧*、南宁市奶牛场等合并成立广西省南宁种畜场。1958年6月13日,根据国家农垦部(58)垦李*字50号函和广西区林垦厅(58)垦办字第06号批复,原华南热作所广西实验站改为广西亚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并...(本文书还有103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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