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公司、刘**辩称,宝丰农商银行所诉借款属实,对其主张的本金数额无异议,但不清楚利息支付情况,宝山公司、刘**均愿意承担本案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意与宝丰农商银行协商还款问题,但其他保证人仅为帮忙提供担保,故其他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辩称,本案借款人为宝山公司,王**作为宝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配偶并不了解宝山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知道本案借款系“还旧借新”,王**虽然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字,但该承诺书系宝丰农商银行提供的格式文书,该行亦未向王**释明什么是“还旧借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王**不应当承担本案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刘**、周**、万帮公司、万安途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宝山公司、刘**对宝丰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王**对宝丰工农商银行提交的王**出具的承诺书有异议,认为该承诺书系宝丰农商银行提供的格式文书,而该行并未向王**释明“还旧借...(本文书还有3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