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白公司”)、陈**、青海快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快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广东电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青海快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电白公司、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656.25元(自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4月22日)及自2020年4月23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被告青海快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与被告陈**口头协商分包了被告广东电白公司承包的位于甘河工业园区被告青海快驴公司院内的厂房、办公楼、马路土建工程中的劳务。承接该劳务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1月5日,青海快驴广东电白建设集团第一项目部出具了一份《结算单》,确认劳务款为1009059元,项目部经理赵*林及施工负责人张洪浪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6月12日,该项目部又出具了一份临时用工《结算单》,确认原告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12日出的工数为小工1...(本文书还有5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