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侯**、青海鼎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侯**、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张**劳务工资156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自2020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侯**系被告鼎峰公司分包方。2019年11月1日,原告受侯**雇佣在鼎峰公司位于甘河工业园区西区的建设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一日一结。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作工,至2020年1月4日完工,原告作工52天,共计劳务工资15600元,但被告依旧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务工资。2020年4月7日,在劳动部门的协助下,侯**向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3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