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侯**、青海鼎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侯**、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刘**劳务工资1016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系被告鼎峰公司分包方,被告侯**系被告黄**分包方。2019年8月13日,原告受侯**雇佣在鼎峰公司位于甘河工业园区西区的建设项目中从事小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20元,一日一结。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作工,至2020年1月4日完工,原告刘**作工93天,共计劳务工...(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