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陶**诉被告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6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5.4%从2017年9月14日起直至被告支付完毕止,暂定11万元)共计321666元;2?二被告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蔡**原告陶**的外甥女,2016年3月**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陶**借款,并约定月利率为2.5%,当时原告陶**向借款的中间人询问还款是否有保障,中间人称还款没问题,二被告自愿用其两套房产作为还款的抵押物,且借款期限仅三个月。因原告陶**当时在外地,无法办理借款和抵押的相关手续,就口头委托其外甥女蔡*代为办理借款抵押的手续,借款抵押手续办完后,原告陶**通过自己中国建设银行62×××29的账户转给被告谭...(本文书还有3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