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湖南湘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李*,被告湘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怀化刘*路安置房代建合作协议书》;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建房工程款3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492000元,余下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日,刘*路村民安置区建房委员会(甲方)与湘志公司(乙方)就刘*路村民安置区房屋建设项目签订《刘*路村民安置房屋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甲方出地,乙方出资,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配房屋,安置房屋面积按6+1标准核算总建筑面积。...(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