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龙源翻砂模具厂(以下简称龙源模具厂)与被告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模具厂的经营者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源模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上,擅自使用挖土机等工具对原告的土地进行挖掘、平*、浇筑等建设行为,原告前往劝阻,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是民事侵权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2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