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曾**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1.曾**依法取得案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经人民政府确认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曾**依法有权主张民事权利。2.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测绘司法鉴定报告中的宅基地勘测定界图显示,曾**宗地红线与曾**现状住宅交叉面积为17.37平方米,足以证明本案中曾**现状住宅确实是已经侵占了曾**土地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