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上诉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确认上诉人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四个条件。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具备法律要求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一审对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程序错误,超出审理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且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陈**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房屋未能过户原因不在上诉人,查封前房屋已交于上诉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