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赵**、曹**、赵**、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曹**及被告安徽省永晟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41.2572万元,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7428元,合计2428000元,以上利**计算到2020年11月,后续利息按照本金200万元,月息一分五,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担保人在担保的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29日,被告赵**以做生意需资金周*为名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签定了借款合同、借据,各担保人在“担保人承诺书”上签字及盖章。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市分行转给被告被名下账户200万元,2019年5月1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市分行转给告被名下账户100万元,两次共转给被告300万元。
经协商,被告将自有的一处房产按100万折抵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4月9日过户至原告名下。现未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按本金300万元共计4个月利息及违约金18万元(每月按月息1.5%计算是4.5万元)。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按本金200万元共计8个月的利息及违约金24万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到2020年10月底为41.2572万元。原告因家有事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本文书还有6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