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三源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鞋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宇翔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森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源鞋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源鞋材公司诉称,被告宇翔公司与原告三源鞋材公司存在长期货物买卖关系。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11月2日止,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104905元未支付,有被告出具的《对账欠款明细单》为据。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49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9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被告宇翔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