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嘉禾县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袁*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9059.66元,逾期付款利息1043936.76元(按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5%计算,自199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12月31曰,后续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2112996.4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中心小学工程款4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925元(按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5%计算,自199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12月31曰,后续计算至中心小学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998年3月20日,原告代理湖南省永兴高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湖...(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