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定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冯**认识。被告因业务发展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30万元,双方商定利息为月息一分2厘。2019年元月7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30万元,当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冯**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2019年5月21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又归还本金5万元,下余本金15万元及全部利息被告未支付。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支持诉求。
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对公司账上收到30万元予以认可,但该款项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以个...(本文书还有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