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3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的利息为339090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辩称,被告丁*对借款本金280000元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利息。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3年3月10日,被告丁**原告李*借款280000元,并向原告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丁*2013.3.10”。2013年3月12...(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