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欠缴2016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计8768.3元,并支付滞纳金9604.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1837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4年2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坐落位置**号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87.26平方米,甲方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日常维护、清洁、服务与管理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