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兴安盟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北京盛世天乐文件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传媒公司)、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都房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热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白**,被上诉人红都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被上诉人盛世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3时左右,盛世传媒公司乌兰浩特市分公司职工杨*到单位(位于红都现代城二期**号楼**单元**室)上班,发现**楼楼梯间的管道正在漏水,就到办公室里取扳手拧漏水的阀门使其关闭,未拧住阀门。杨*就喊人帮忙找物业人员。祥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张**等人赶到后,亦未堵住漏水,其以为控制阀门在常**经营的台球厅(地下室),便到地下室关阀门,但漏水情况未得到控制。同时,常**父亲常**方知**楼室外采暖管道漏水导致其地下室台球区棚顶及地毯等物品被泡。于*,常**、杨*等人拨打热电公司维修电话,无人接听。常**又拨打维修电话,热电工作人员称马上到,但半个多小时后仍未见热电公司人员前来维修。后常**父亲常**主动到热电公司找到工作人员,再次说明情况后热电公司工作人员约14点40分许到现场进行维修,关闭了漏水阀门。事发当晚,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兴安派出所对杨*(盛世传媒公司乌兰浩特市分公司职工)、张**(祥和物业公司职工)、常**(常**父亲)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其中杨*的笔录中称“今天中午13时19份左...(本文书还有6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