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法律顾问费20000元整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5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约定,原告委派工作人员邹**担任被告方的法律顾问,被告指定庄国庆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缴纳常年法律顾问费20000元整,原告方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处理被告方及下属子公司漯河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这两家公...(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