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2、胡某1诉被告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杭州下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王**、被告阳光杭州下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赔偿两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5821元;2.被告阳光杭州下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请如下:判令被告王**赔偿两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8477.35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17...(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