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廖**、第三人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被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粤k×××**号丰田牌锐志轿车,估值13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占用费115808元(2019年5月12日扣押之日起至今,共376天,以308元/天计算,308元×376天-1158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谭**为兄弟关系,2019年5月12日,第三人谭**因工作需要,借用原告名下粤k×××**号丰田牌锐志轿车前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东山镇的工作地,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扣押原告车辆,扣押时第三人谭**已明确告知被告该车辆系原告所有,但被告不予理会,扣押车辆至仍未归还。扣押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在2019年9月1...(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