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9日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同意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2530万元,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330万元(2005年9月27日30万元、10月28日50万元、11月2日50万元、2008年12月4日100万元、12月22日100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2009年1月4日《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为北京荣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汉能地产有限公司、丙方为北京华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方为张力、戊方为赵*文,该协议书载明:“五方就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90%股权投资合作及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丙、丁四方同意把戊方出资的人民币柒佰捌拾柒万肆仟玖佰元(7874900元)资金与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沈...(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