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郭**,原审被告大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范**,被上诉人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大理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大理城建公司、中天公司、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郭**为中天公司员工,作为兴盛佳苑项目的项目经理,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徐**,虽然徐**与中天公司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郭**的行为应视为代表中天公司履行职务。此后,徐**对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均是自己垫资,徐**应是兴***小区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16个月后,2012年9月底主体工程完工,中天公司向徐**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万元,此后,支付30万元后未再支付。前案生效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中,中天公司自认其承建兴盛佳苑商住楼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水电部分分包给徐**,本案应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为准。中天...(本文书还有5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