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因与被告曹**、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红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长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许**,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肖*,被告润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2020)云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扎西尚城**幢**号房产的执行;2.本案的诉讼费,由曹**承担。事实及理由:曹**未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已真实支付房款超过总房款的50%,且无证据证明曹**实际居住,涉案的房屋登记在润红公司名下,曹**并非扎西尚城**幢**号房产的权利...(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