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景**与被申请人吕**,原审第三人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建筑材料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景**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系建筑材料厂集资建盖的经济适用房,建筑材料厂已收取了申请人的集资建房款**房子建好后,却不分配住房给申请人,引起本案腾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已明确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本案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建筑材料厂名下,吕**只参与了集资建房,与建筑材料厂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案涉房屋物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其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使要提起返还原物之诉,也应由建筑材料厂提起。此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使用权不属于法定物权种类,一、二审法院以吕**享有案涉房屋使用权为由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本文书还有1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