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官渡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云南骏之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之杰公司)、昆明运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腾公司)、罗*、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行官渡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兆丰公司、骏之杰公司、运腾公司、罗*、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后,农行官渡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李*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仅提供了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无结果通知书》,未提供昆明市五个主城区和三个国家开发区以外的昆明市所属区县的房产登记情况...(本文书还有4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