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3年7月30日,云南中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云南中正(2013)司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人为一审法院执行工作局,委托鉴定事项为对被申请人农耕房地产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特别提示:“2.现勘之日,场地内正在进行基坑支护桩、挖填土方等施工,因本次鉴定对象为土地市场价格,在此,我们未考虑已施工工程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其施工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2013年10月23日,昆明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刊登公告,载明: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昆明市官渡区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公告特别说明:“1.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在竞买前应充分了解标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014年1月10日,昆明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报纸刊登拍卖公告载明:受法院委托进行拍卖,拍卖标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规划用途为商务金融,土地面积10929.3平方米,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
2014年1月27日,昆明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向潘**发出《竞买须知》,载明:本次拍卖是就该标的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整体拍卖。
2014年1月28日,潘**和昆明公平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书》,载明:“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意见...(本文书还有5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