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山汇公司、华电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泸江公司分别向发电厂和山汇公司补偿因违约造成的土地使用税开支544578元和241980.4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判令泸江公司分别向发电厂和山汇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造成的职工购房差价损失554万元(每户象征性补偿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泸江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2014年7月,发电厂和山汇公司按照有关行政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依法获得宗地合同编号分别为532506101—oe—05—07、cr53弥勒市2013024——01等两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出让合同对建筑容积率为1.8、限高为不高于39米、密度不高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等建设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出让合同还约定了行政性法律法规有禁止性和强制性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取得以上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发电厂和山汇公司邀请泸江公司等房地产企业对上述地块进行合作开发。2015年5月18日,山汇公司向泸江公司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明确泸江公司为弥勒***小区二期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单位之一。
2015年12月23日,发电厂、山汇公司分别与泸江公司签订***小区二期定向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内容...(本文书还有4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