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盛某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msj-25号《租赁合同》、msj-26号《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将案涉租赁房屋内的桌椅、餐具搬离;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的租金、物业费、电费合计275626元,放弃自2021年1月17日起房屋占用费;3.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合同违约金7001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了二份《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泗阳县,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止,租金和物业费一起支付,按季度支付(以合同期生效连续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以后每季度租金,物...(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