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与被告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燕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巧萍、谭小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诉称,2015年5月30日上午10时20分,原告驾驶桂d×××××出租车载客至梧州市××区冬湖路段时,被周*驾驶的桂d×××××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大队认定周*负事故全部责任。桂d×××××出租车经修理厂维修,全部费用为3177元,维修时间共用去11天。按梧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认定,根据出租车行业测算,出租车每天营运收入为400元左右(日夜...(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