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王**、第三人河南泽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食品公司)、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泽宇食品公司、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书》;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被告河南泽宇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现金26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4年11月22日公布5年期贷款6.15%,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计2124天),共计3530486.6元;3、判令被告在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将第三人河南泽宇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80%的股权变更至原持有人王**名下,并判令第三人尚**配合变更登记。事实和理由:由于被告方经营河南泽宇食品有限公司资金紧缺,被告方托人请求原告帮助,在被告方提出方案,经过协商,原被告于2015年2月6日签订了《企业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法定代表人为王**...(本文书还有4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