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安行宝两全保险2.0版)赔偿款人民币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份,经被告业务员介绍,原告以自己为投保人,丈夫王*亚作为被保险人,原告为身故受益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安行宝两全保险(2.0版),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46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或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份,每期保险费为1880元,按年(10次)交清,原告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2020年7月5日,被保险人王*亚在车上栓树时从车上...(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