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孙**、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161420元的南瓜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与原告签订协议提供种子种植原告秋季回收南瓜。现被告孙**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收购完南瓜未支付南瓜款16142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南瓜款,故原告起诉。
被告莱阳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于**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关系,原告所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孙**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本文书还有3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