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以下简称“平桥农行”)诉被告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桥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张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桥农行诉称:2010年9月2日,我行根据被告人刘**的贷款申请及被告人张**的连带责任担保,与被告人刘**签订了3万元的三年可循环借款的合同,并于同日向其发放了3万元贷款。此贷款于2013年9月1日最后循环到期。该贷款循环到期后,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要求其归还贷款,并签发有被告签名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在偿还部分利息后,便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导致贷款本金长期逾期。由于被告的违约,致使贷款不能继续正常循环使用,已给我行造...(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