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胡*与被告郝*于1987年1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当时在部队服役,每年只有一个月探亲时间,1999年9月转业后才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未育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与原告性格不和,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夫妻感情已破裂,2011年7月原告曾*被告明确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便于2011年7月起租房独自生活,2014年2月原告曾*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因其他原因撤诉,现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没有感情的婚...(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