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立即偿还黄**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吴**以资金周*需要为由两次分别向黄**借款50000元、30000元,共计借款80000元。黄**已将全部款项交付给吴**,吴**于2014年9月14日向黄**出具借条两份,现黄**多次向吴**催讨未果。
吴**未作答辩。
黄**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吴**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