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封**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封丘县人民政府为赵**颁发封集建(宅)字第0611074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4年左右原告封**在该片地上种植了树木等,封**称这片地是自己家的老麦场地。赵**于2018年3月19日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要求封**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封**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封丘县人民政府为赵**颁发的封集建(宅)字第0611074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引发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赵**登记造册的土地系集体土地,且经过当时的村委会研究,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依为第三人颁发封...(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