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左**,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左**(以下简称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ha062-0908-000101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31388.13元,被告分36期每期按3363.06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由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合同项下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经多方催讨,但被告仍未能支付租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