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诉被告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呼**,被告尚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8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实施《芊域阳光项目(二期)专用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所需履约保证金、项目启动资金及协调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工程款后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收益款、启动资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案件执行,原告先后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和诉中保全,保全金额共计2693551元。2019年11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1055798.94元工程收益款和847350.67元启动资金的诉请。但案涉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收益140万元、工程启动资金100万元和工程履约保证金293551元。现(2019)陕0113民初****号判决已经生效,除该判决已部分支持原告工程收益款和启动资金外,被告尚欠付原...(本文书还有4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