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王**、泗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第三人镇江房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银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及第三人房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汽配城11#2-230、11#2-**房屋买卖合同;2.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7815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225.5元。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与二被告签订《泗阳汽配城公寓项目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为销售二被告所有的汽配城公寓。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预定协议》,原告购买汽配城11#2-230、11#2-**房屋,二套房屋总价为148150元。后原告依二被告要求向被告银泰公司支付购房款67815元,向...(本文书还有2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