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陈**、吴**因房屋搬迁通知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吴**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禇卫涛、翟**,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洪**,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查明:2013年8月8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源政(2013)28号《关于东吴*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范围为规划乐山路以东、太行山路以西,滨河路以南、汉江路以北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2013年9月26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公告中的附件为东吴*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漯河市源汇区东吴*城中村改造...(本文书还有3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