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肖*、融**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融**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鉴定结论无法当做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用。本案患者融康因肝硬化在三中心医院处就医,住院期间病情持续恶化,出院后一小时左右死亡,未做尸检。三中心医院在长期医嘱中没有执行记载,在鉴定前,三中心医院未按法院要求提供该部分护理记录。鉴定会上,申请人明确提出了意见,但鉴定人的解释与卫生部的规定不符,申请人以主要鉴定检材缺失,鉴定结论缺乏主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被采信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是错误的。(二)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能够证明鉴定结论明...(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