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熊伟独任审判。后本院变更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法官熊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明志、朱*林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委托代理人白华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陈**自2014年6月17日起陆续向邱**借款5次,共计借款人民币67万元。借款到期后,邱**多次催促陈**还款,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陈**归还借款6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陈**负担。后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每月2.5万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原告邱**向本院提交欠条、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
被...(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