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玲、人民陪审员叶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邱**诉称,2014年7月29日被告陈**从原告邱**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资金周*,并约定在2014年8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陈**并未归还借款,原告邱**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陈**偿还原告邱**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本文书还有1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