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饶市美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铅山县仁和电器城(以下简称“仁和电器城”)、原审被告江*、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美通公司向仁和电器城退还128,549.08元的货物或货款。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扣减美通公司已经退还的部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美通公司提供的2020年8月31日三方《转款证明》,已经确定由江西怡通合众有限公司将其在上饶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账存人民币14万元转入铅山仁和美的旗舰店即被上诉人处用以抵扣美通公司所欠货款。现该费用已经实际转入玉平家电经营部账户,并由被上诉人实际支配及使用。一审庭审后,美通公司也向一审法院及时提供补充证据予以佐证江西怡通合众有限公司代偿事实,但一审法院仍以《转款证明》为复印件等为由对抵扣事实不予支持。其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曾...(本文书还有4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