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山水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山水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钧天幼儿园(下称钧天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钧天幼儿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山水公司与钧天幼儿园签订的《校车租赁合同》;2.钧天幼儿园立即向山水公司支付校车租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实际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3.钧天幼儿园向山水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000元(172500元×40%);4.钧天幼儿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钧天幼儿园与山水公司签订一份《校车租赁合同》,约定由钧天幼儿园向山水公司租赁一辆**座的专业国际校车,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第一年的租金按照每学期540...(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