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人民币67184.26元;2.护理费人民币1789.19元(江西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居民服务业50235元∕年÷365×13);3.营养费人民币390元(30元×13天);4.交通费人民币260元;5.误工费人民币1136.34元;6.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390元(30元×13天);7.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71120元(江西省2020年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8556元×20年);8.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40710元;9.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10.丧葬费人民币38065.5元(江西省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131元÷2);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
共计人民币1275045.29元。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与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黄某死亡的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