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告平安财险唐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01263.8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9时15分许,梁*驾驶投保于平安财险唐山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冀b×××××小型客车,沿蛇刘*由南向北行驶至卢龙县处时,与由东向西我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我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本次事故被公安机关认定梁*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我受伤后先后在卢龙县医院、秦*岛市第一医院治疗。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药费53066.81元,住院期间纸尿裤、尿垫200元、助听器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护理费21765元(241.83元×90天)、营养费1800元(20元×90天)、误工费13972元(77.2...(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