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平山益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益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由适用不当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的关系,上诉人安**收到被上诉人入股款10万元,被上诉人投资的10万元是入股款是客观事实,因上诉人安**自然人独资的益民公司认缴出资是500万元,上诉人安**收到被上诉人的10万元入股款实际是转让了其10万元的股份给被上诉人,双方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转让关系,而非对上诉人益民公司新增资本,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股权转让纠纷而非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法院错误的关系认定及案由适用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安**转让的股份成为益民公司股东,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益民公司要求返还投资入股款及利息,因此,本案的关键是...(本文书还有4868字未显示)